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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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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成功案例

201112月的一天原告正在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承建的大连地铁作业时被拱部掉下的土块砸伤左腿关节,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一百余天,经司法鉴定结论为7级伤残。原告多次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单位在支付医疗费后同意在再赔偿几万元,原告找到王建华律师咨询,王建华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雇佣期间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得到20万左右的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聘请王建华律师诉至法院,王建华律师调取了原告常年在城市打工、意外伤害险理赔等相关证据,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双方的雇佣关系并按照城市标准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25万元。

大连市甘井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甘民初字第XXX

原告:任某某    19719月生 农村户口

被告:中铁某 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7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起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经开庭审理,对下列事实进行认定:原告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施工时受伤,住院105天,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7级伤残,被告为原告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已经办理了理赔并将理赔费用给付被告。原告2006年起一直外出打工。

以上事实有录音资料、住院病历、证明、户口本及本案的庭审笔录记录在案,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是否对原告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损失数额。

(一)被告为原告投保了保险,在原告受伤后,被告向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手续,并取得了理赔款、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受伤后,原告起诉前与原告协商过本案的调解事宜,故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及被告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及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提起诉讼,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1、因被告认可在保险公司理赔阶段,原告的伤情鉴定为7级伤残,本院认为,被告已经按照7级伤残向保险公司取得理赔款项,被告并未对原告的7级伤残向保险公司提过异议,故本院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对原告要求按照7级伤残标准给付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246800元。

如未按期给付,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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