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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获得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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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后获得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肇事方在赔偿了王先生的所有损失后,王先生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那么王先生已经从肇事方获得了赔偿,能否以此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呢?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王建华律师代理了王先生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使王先生获得了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0余万元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后王先生又聘请王建华律师代理工伤理赔,王建华律师在与王先生就职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了仲裁。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是201111日签订的,合同期限至20131231日止。20119月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20125月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8级伤残。工伤医疗期满后,公司没有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201212月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2123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先生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共计10万余元。被申请人公司认为,作为公司的员工,王先生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先生已经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并且得到了赔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而王先生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发生侵权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导致伤害与工伤赔偿是选择适用,而不是并列适用,即使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列赔偿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并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如果支持双重赔偿,显然不利于企业。因此请求仲裁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王建华律师认为王先生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已经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赔偿工伤待遇,故公司应当赔偿其未支付的工伤待遇。
  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王先生所主张的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主张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则是基于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直接规定,王先生代理律师的主张有法可依,仲裁对此予以支持。因此裁决了被申请人支付王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第二次手术费用等合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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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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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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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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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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