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赠与成功案例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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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成功案例

原告于今年8月份找到王建华律师,叙述了自己的委托事由,一处房产,原告父母均在世时,写了赠与协议,家里的子女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是由于房屋动迁,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公证部门也不给公证,现房屋已回迁,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现母亲已过世,有的子女因为房子升值,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原告认为父母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她,其他子女没有分割权利。但是因为无法办理产权,权利不固定,现在父亲在世,其他子女不会主张权利,将来父亲过世了。其他子女要求分割财产,势必会引起家庭纠纷,父亲年事已高,也不希望在自己百年后子女之间不和睦,也想趁他在世把这个事情处理好,王建华律师团队,认真分析了案情,既然公证这条路无法走通,只能通过诉讼才能使原告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王建华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成就时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及其妻子原有房屋动迁后的回迁房屋,且回迁过程中原告支付了增加面积的投资代建费,故该房屋属于原告、被告及其妻子共有。根据被告及其妻子《房屋赠与协议》,被告及其妻子已将其对案涉房屋的所有部分赠与原告,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原告业已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应属原告所有。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但本案存一特殊性,即因拆迁单位原因,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致使被告至今无法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而正因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要求确权。故本院虽对案涉赠与证明的效力及案涉房屋的权属予以确认,但在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被告及第三人也无法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被告及第三人应在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成就时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妻子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二、坐落于大连市XX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及第三人应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成就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律维护的是真实的客观真相,也只有站在真相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才是对法律最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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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区长春路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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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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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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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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