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交警队调解成功案例
案情介绍:2012年6月24日当事人驾驶轿车沿解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青街南50米时,与自西向东横过解放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找到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王律师仔细研究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现认定书存在以下错误:一是事故车辆认定错误,事故车辆为轿车,认定书中认定车辆小型客车与事实不符。二是驾驶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按照交通规则正常驾驶,认定书认定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却没有指出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的事实,三是行人是喝酒后在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未走人行横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交警大队在未对上述情况核实的前提下认定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显失公平。因此,王建华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经复核,交警队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将主次责任改为同等责任。后经与对方律师协商,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十余万。双方经反复协商,多次到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协调,最后在交警队调解结案,没有走法律程序,避免了诉累。
结案情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交警队调解结案,受害方很快拿到了赔偿款。